东北网3月20日电 精神病患者频频“惹祸”、使邻居无法正常生活的事情近期已发生多起,一些闲散在社会上的精神疾病患者成了百姓身边的安全隐患。有关专家呼吁,监护人应加大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看护力度,对那些“三无”精神疾病患者,有关部门应加大安抚力度。
近半年的时间里,哈市精神疾病患者肇事的事件屡屡发生。2004年11月18日11时许,哈市道外区东方红小区的一户居民家里,一名精神异常的中年男子在屋内乱砸物品,并扬言要将屋内的煤气管道打开,将该栋居民楼炸成平地。哈市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该名男子带到当地派出所。2005年1月,哈市一男子情绪变得极其不稳定,趁家人不注意采取跳楼、割腕等方式自杀,因发现及时,才没有酿成惨剧。2005年3月2日,哈市一名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中年妇女将自己封闭在家中,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不料,这名妇女竟将3名出勤民警打伤。
有关部门调查表明,目前我省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50万人左右,90%以上的患者因各种原因还散落在社会上。而这50万人中有20%的精神疾病患者具有暴力倾向,他们由此成为了威胁百姓人身安全的“不定时炸弹”。
针对精神疾病患者散落社会的现象,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处长王炳辉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三无”精神疾病患者,省民政厅将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于那些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民政部门没有管理权,而应由公安机关查明真相后,由被损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就如何消除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认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作为监护人,但是我国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还有些欠缺,一些情况下精神疾病患者无赔偿能力,被损害方又无法找到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要求赔偿,致使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很多监护人对精神疾病患者疏于看护,以至于精神疾病患者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威胁,如遇到这类情况,国家应强制其监护人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最后,对于真正的“三无”人员,公安机关应该将其及时地移交给民政部门集中管理,而民政部门也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以此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