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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遗产引发继承权之争
2005-03-25 13:28:3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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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5日电 案情:1986年1月,苏某与钟某登记结婚,第二年女儿苏甲出生。1992年4月,苏某与钟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女儿苏甲由母亲钟某抚养,苏某一次性支付了4万元抚养费。1995年10月,钟某带着苏甲改嫁刘某。此后苏甲一直与刘某共同生活,姓名也改为刘乙,很少与生父苏某联系。

  2004年8月初,苏某意外死亡,其个人财产有一处住房和30万元存款。刘乙要求继承苏某遗产,苏某家人以刘乙已经随母改嫁,并随继父改了姓名,与苏某再无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刘乙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乙的诉讼请求。

  启凡律师点评:

  刘乙有权继承其生父苏某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该法第24条第2款又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因父母离婚而由另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没有抚养他的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依法仍然享有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刘乙是苏某的亲生女儿,虽然其已随母亲改嫁,并随继父的姓氏更换了名字,但不能改变刘乙与苏某亲子关系的事实。因此,在财产关系中刘乙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苏某的遗产。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