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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公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居民可拒绝人户
2005-04-12 06:56:4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胡玥 张磊 谭启首
东北网哈尔滨4月12日电 办理进户现场必须公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否则居民可拒绝人户,没有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最高将被处50万元罚款。哈尔滨市建委近日出台了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新规定。
据哈尔滨市建委住宅处处长阎中华介绍,居民进户前需检查开发商是否在进户现场公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对擅自组织进户,强行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建委将对其处以工程造价款2%至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开发)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产权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另外,没有按期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开发)单位,将被处以20至50万元罚款,并将违规情况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