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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女收款提供卖淫工具 5名男女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
2005-04-23 06:09:3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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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3日电 明知浴池在招募按摩女从事卖淫行为,在浴池打工的5名男女仍帮助其从事收款、管账、管理卖淫工具和为卖淫行为下单记时的工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日前,这5名男女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位于哈市南岗区分部街的哈尔滨市达迈洗浴广场于2004年2月承包给王某(在逃)经营管理,王某任该浴池经理。在经营期间,王某多次招募数名按摩女在该洗浴从事卖淫行为。为了便于管理,王某还给员工和按摩女立下规矩,按摩小姐的卖淫费由吧台统一收取。其中,王某负责组织、控制卖淫小姐。

  于是,有嫖客进入该洗浴从事卖淫活动时,每次付给卖淫小姐的130元费用都由吧台收银员刘立苹统一收取。之后,领班陈立波让看管包房的马喜坤等服务员,负责到保管卖淫所用的避孕套的保管员秦立滨处去领取避孕套,并给卖淫行为记时、下单。而代原洗浴负责人路某收取管理费用的车金霞,则每日早8时到吧台与刘立苹对帐,将前一天的卖淫款和达迈浴池的其他收入取走,并将卖淫款交给王某。

  2004年9月8日,当公安机关到该浴池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其浴池的卖淫行为,并现行抓获4对卖淫嫖娼人员。事发后,浴池经营者王某在逃,车金霞等5人即被抓捕归案。

  此案经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车金霞等5人,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在主观上放任了组织他人卖淫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车金霞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日前,5名被告人均因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