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7日电 居民使用燃气一个月不足10立方米也必须交纳10元基础费,这一在哈尔滨市实行多年的燃气收费方法将被取消。26日,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中已取消了收取燃气基础费的规定。
哈尔滨市现行的燃气收费办法规定,用户每月实际的用气量达不到最低计费量的(10立方米),应当交纳10元基础费。此次审议的《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指出,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管道燃气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照每日所欠燃气费的1%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的5‰加收滞纳金。
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
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
为了防范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新《条例》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责任编辑: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