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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修车费没交40余万元大卡车被扣 超标扣押令人难解
2005-05-24 16:04:3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于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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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5月24日电 因王某没有赔偿张某1.5万元的修车费,法院将其价值40余万元的大卡车扣押至今近一年。王某认为法院超标的扣车违反了有关规定,要求法院解除扣押。

  据讲王某贷款买了一台欧曼半挂车。2004年4月5日,当司机在同三公路上停车检查时,张某同向驾驶的解放平头车追尾,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曼半挂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并依法将王某的欧曼车扣押。

  张某要求司机及车主王某承担损失费1.5万元,王某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将王某及司机告上法院。张某用自己的房照作抵押,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04年6月25日,法院将停放在交警队的欧曼半挂车扣押。王某认为,法院超标的扣押其车辆违反了有关规定。

  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李法官。据介绍,由于王某及司机对法院的工作不配合,没有拿出与对方所要的赔偿款相应的抵押财物,法院为保证张某提出财产保全的要求,只得将此车扣押。而所扣押的汽车车体无法分开,因此法院只能将此车扣押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1.5万元损失,而王某的车辆价值40余万元,所扣车辆超出赔偿数额的20多倍。截至记者发稿时,王某的汽车仍然被法院扣押着。

  启凡律师点评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依法执行而由申请人申请,提供有效担保后,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要求:在数额上对保全财产是等额财产;对营运车辆一般不采取扣押车辆的办法,而采取扣押其证照不致使财产发生转移,以免判决执行时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5万元,而被告车辆的价值约40余万元,远远大于申请保全的数额。本案中被查封的车辆属运营货车,为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宜扣押其证照,而不宜直接扣押车辆本身。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