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26日电 记者昨天从黑龙江省交通厅获悉,为了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持行业稳定发展,近日,省交通厅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经济负担。
据省交通厅有关人员介绍,改革开放初期,黑龙江省出租汽车公司规模较小,出租汽车多是个体经营。1993年以来,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初具规模。为了加强管理,1995年,黑龙江省实行了鼓励个体出租汽车挂靠在出租汽车企业中,实行集中管理的机制。随后,黑龙江省各地市根据自身的情况,先后学习深圳等地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招投标,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做法。
近年来,部分城市在经营城市的过程中,将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城市的资源,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了有偿出让。但一些城市存在经营权出让不规范、出让金过高等问题,增加了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意见》中指出,各地出租行业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财政、物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鼓励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权配置机制。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再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暂停有偿出让费的收取。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应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出让、质押、权属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确需继续保留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应完善报批制度,严格履行国务院规定的报批程序,并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金标准,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防止出让金过高、经营者负担过重而引发的行业不稳定和群众事件的发生。清理整顿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有偿出让后的非法转让行为。对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中以权谋私、牟取暴利行为进行打击,经营权转让中的增值部分应上缴财政部门。经营权转让未经经营权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应收回已批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在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同时,《意见》中还规定对原行政审批的经营许可进行清理,没有经营许可年限的重新确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按车辆已使用年限和新核定的经营期合计不得超过8年,到期后,重新进行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