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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新规定解读
2005-05-27 09:11:5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来玉良 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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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7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凡2004年5月13日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四类人可申请购房

  《规定》指出,凡具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年收入在4万元含 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军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

  申请人的年收入包括下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限购套数和面积

  《规定》限定,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3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含3口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上述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过上述规定面积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严格审批上网公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领取审批表,填写后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之后,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办理审批手续。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批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经查实,取消其购房资格。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

  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二手房出售有限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出售时房屋坐落宗地的基准价格的10%缴纳差价;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