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31日电 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必须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创建法治龙江、诚信龙江、平安龙江做贡献。
一、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现实意义
公正执法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干警身上,但如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对法律公正失去信心,妨害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已成为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的追求。一个社会,如果达不到人们对公平的要求,就没有理由要求人们遵循它所颁布的法律和制定的行为规范,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秩序也就荡然无存。因此,只有通过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才能营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执法行为的好坏,执法能力的高低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而检察队伍的素质、执法能力还难以适应,只有通过自身规范、公正的执法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正、平等、有序的发展平台,进而营造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目前,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滥用职权,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执法不规范,办案简单粗糙;执法不公,宽严失度;办案效率不高,执法效能差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用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用检务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才能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法律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重任,必须整改自身执法不公的问题,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不断增强履行检察职能的公信力。
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要坚持公正执法与文明办案并重,坚决避免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和为钱办案的现象,坚决杜绝办案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以及对群众冷、横、硬、冲,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决克服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仅以发现案件事实为目的,轻视公民的基本人权,只要结果正确,方法和程序无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程序意识。凡是在办案中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检察执法中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要坚持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执法公正。牢固树立执法者首先要守法、执法者必须接受监督和执法者违法应受到追究的观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等实施新闻发言人的制度,对有影响的涉检信访案件要进行公开审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预防和减少暗箱操作。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从思想上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人权意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解决监督工作中的缺位、截位和错位问题,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证据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
要抓住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重点规范审查批捕,起诉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求杜绝立案不实和立案程序不规范现象;严格规范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办案侦查手段和措施的使用等,把目标责任分解到每一个环节和岗位,努力做到责权利的统一,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防止发生腐败问题。
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使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建立督导督查机制,防止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现象发生;建立全面考核机制,实行问责检讨机制,从质量要求、工作成效及创新成果三个方面对各级院办案工作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使造成案件质量问题和事故的有关人员受到追究;建立案件催告制度、超期质询制度,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建立激励机制,对办案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在物质和精神上进行重奖。
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依法依纪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执法质量与职务升降、岗位去留、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紧密挂钩。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案件倒查制,对不依法办案、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错案、无罪案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解决执法中的随意性、盲目性、人为性的问题,实现执法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