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日电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记者刚一提起“政府采购”四个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佩钢的话匣子就打开了。
陈佩钢说,在我省由政府部门组织这样一次大型的汽车产品采购单位和商家的采购对接会还是首次,目的就是为了深入贯彻《采购法》,加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的宣传力度,发挥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展示商品、了解信息、购需洽谈的平台。另外一个动因是,年初以来,党中央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已进入整改提高阶段的关键时期,举办这样一次对接会,也是省政府采购部门“高扬先进旗帜,实现阳光采购”,更好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创新之举。
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工程”,实施时间不长,在我省却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成效十分明显。据陈佩钢介绍,我省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04年末,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已达到110.8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5.9亿元,平均节支率为12.5%%。其中,省本级政府采购规模五年来已累计达到33亿元,累计节约资金4.4亿元,平均节支率为11.7%%,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务用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公务用车有其配备数量和档次标准,我省已有明确的规定。据介绍,我省规定在职厅局级干部每2至3人配备1辆,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备1辆;在职厅局级机关除配备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 50人配备1辆。机关内部处、室,一般不单独配车。公、检、法机关内部处、室,可视情况配1辆公务用车;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应在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处)级单位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属科(局)级单位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可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此次政府部门举办大型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对接会就是要实行阳光采购。”陈佩钢说,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机制上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阳光下的交易”,使政府采购活动在透明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遏制腐败行为发生。
陈佩钢最后表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充分运用其政策功能,可以发挥它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产生“晴雨表”和“温度计”的作用与影响。我省政府采购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打造阳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