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日电 近日,鹤岗读者来信说:“我是一名机关工勤人员,由于工作特点,单位要求除单位领导外的每名工勤人员每月都要在单位值班2个夜晚(白天正常上班),每晚补贴4元。请问这样的补贴标准合不合法,有何规定?另外,单位对不愿值班者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处罚,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处长贾立春,他说,安排职工晚上值班也属加班,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事先与工会、劳动者进行协商,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才可以安排加班,所以,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单位不能因拒绝加班对其做出任何处罚。
另外,从读者来信谈的情况看,单位只给4元钱补贴是不合理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就是说这位读者的加班费应是本人正常日工资乘以150%。
责任编辑: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