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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定罪证据不足历经三审仍被判12年 离奇“薛玉奇诈骗案”调查
2005-07-12 06:17: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金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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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12日电 据今天出版的《黑龙江晨报》援引《工人日报》报道,“薛玉奇诈骗案”刑事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合议庭均认为被告人无罪,但出来的三个判决书却都认为“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参与审判的有关法官日前向记者透露:“这是一起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

  不久前,记者得到消息,在哈尔滨市,曾经在一起诈骗105万元的案件中担任一审、二审、再审的“薛玉奇诈骗案”三个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全部推翻了他们当年的判决,纷纷站出来为他们判决有罪的“诈骗犯”说话。为此,记者专门进行了调查。6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面见“薛玉奇诈骗案”的再审原主审法官金达,金法官向记者表白了自己的观点:“这是一起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

  哈尔滨中院的金达法官曾经办过几个轰动全国的刑事大案,但自接手“薛玉奇诈骗案”的再审并对该案前两审判决的证据提出异议后,他就被安排到法院执行局工作了。面对记者的疑问,金法官说:“有的案子办错了,可能是客观判断上出现了失误,但‘薛玉奇诈骗案’出现的错误判决,从一开始就是主观故意。打开案卷,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证明诈骗犯罪。我再审的时候,倒是找到了他不是诈骗的原始凭据。所以我们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薛玉奇无罪,不能下有罪判决。可哪知我们的工作不但没有被当时的领导认可,最后竟被换上了三个没有参加过此案审理的法官给下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刑庭庭长张洪余是“薛玉奇诈骗案”的一审审判长,谈起此案,老法官沮丧地说:“此案(刑事)依据的事实和民事是一样的,证据上不能支持薛玉奇犯有诈骗罪。但领导当时就让我这么判,我只能服从。”

  1992年初,薛玉奇与香港森林国际有限公司法人孙聚德协商后出任该公司驻哈市首席代表,并在开发区注册开办了哈尔滨森林(香港)度假村、哈尔滨森林(香港)服装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色年华俱乐部。在几个公司里,薛玉奇均出任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为了使公司迅速成长,薛玉奇先后自筹资金500余万元投入至属下的3个公司。公司也在薛玉奇的经营下,多次被开发区及市政府评选为优良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香港投资人”孙聚德不但没有按其承诺向属下的公司注入资金,反而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利用其公司“法人”的身份,从哈尔滨市几家银行先后骗取了2000余万元贷款并转移到境外。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薛玉奇决定退出哈尔滨森林(香港)度假村、森林(香港)服装有限公司和金色年华俱乐部。同时追讨自己已经投入到公司里的500余万元资金。1996年初,薛玉奇将孙聚德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森林国际有限公司退还其投入的500余万元钱。

  此案经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二级审计事务所的三次审计,省、市二级法院历经五年多的一审、二审、再审的查证、审理,最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和裁定,维持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香港投资人孙聚德给付薛玉奇为三个公司垫付的人民币517万余元。

  就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中止法院的执行,香港投资人孙聚德向警方报案,称薛玉奇“诈骗”公司财务500余万元。但法院进入审理阶段后却发现,孙聚德在森林国际有限公司就没有投资,其先期投入的20万美元也在公司注册一周后就转走了。从市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市开发区管委会、审计事务所调查的资料则显示,以孙聚德为法人代表的在哈尔滨市成立的三家公司,其资金都是由薛玉奇个人拆借筹措的。而孙聚德诉薛玉奇诈骗、侵吞公司财务500余万元,根本找不到证据。

  但即使在此情况下,2001年6月2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薛玉奇还是下达了“有罪判决”。审判长张洪余对记者说:“当时,合议庭无法认定薛玉奇有罪,但市委督办、区委督办,市法院有关领导还给我们下了4条意见,归根到底就是必须对薛玉奇作出有罪判决。为什么非要这样判,说到家,就是薛玉奇在民事诉讼期间曾经申请保全了森林国际有限公司的一块价值1000多万元的土地,如何判决关系到谁是这块土地的最终受益人!”

  记者了解到,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因为孙聚德在国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薛玉奇向法院申请保全了森林国际有限公司一块8000余平方米的土地。但在薛玉奇因诈骗嫌疑被提起刑事诉讼后,这块土地很快就被哈尔滨中院一个已调离执行局的法官给“解封”了,且解封之后的第二天土地就被以1700余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记者调查后还发现,这名法官拿着的“解封令”竟然是一个没有判决号、没有批准人、没有执行人的空白解封令。

  此案曾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并发回哈尔滨市中院重审。2002年3月25日,由哈尔滨中院刑三庭金达任再审审判长,对此案再审。“为了弄清事实,查找证据,解开案卷中的多处疑点,那时我一头扎进了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的仓库,和同事用了4天半的时间查阅了4万多份已被尘封的原始票据,结果是再次得出了薛玉奇无罪的结论。”金法官说,他将此情况据实向本院领导作了汇报,但没想到领导要求他必须维持原判。金法官无法下判决,结果被调离了刑三庭。薛玉奇案改由三个在此之前未参与此案审理的法官作出判决:薛玉奇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诈骗金额为105万元。

  此案引起了在哈尔滨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贾绍奇等6名代表的严重关注。经过调查了解,6名全国人大代表毅然提出了质询议案。2002年,在黑龙江省人大内司委召集的质询听证会上,哈尔滨中院明确表示将对此案进行再审。目前,黑龙江省高院正对此案进行复查。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如果同一法院置本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于不顾,在未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的情况下,直接对胜诉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以达到挽回民事败诉结局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发生,无疑是给我国司法实践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摘自《工人日报》(记者)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