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8月2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新修定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禁止猎捕野生梅花鹿、麝、豹制成中药,野生林蛙只能在9月至次年4月间捕捉。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野生林蛙的提取物具有药用价值,一些不法人员便采用投毒、电击、炸药等野蛮方式采集野生林蛙,这些毁灭性的采集方式严重破坏了这一宝贵的资源。因此根据野生林蛙的繁殖周期,规定每年的5月至8月为野生林蛙的禁捕期。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办公室赵殿新介绍,新《条例》将豹、梅花鹿、麝、马鹿等列为国家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中禁止捕猎品种,还详细规定了林蛙、马鹿、甘草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集、捕猎期及采集、猎捕禁止事项。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中药材的人工繁殖和培育;规定对野生药材采集实行《采药证》管理、收购实行《收购许可证》管理、运输实行《运输证明》管理;还明确了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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