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5日电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他人采光或出行等问题,由此造成邻里纠纷不断,关系紧张。此外,还有一些涉及物权的案件和纠纷也时有发生。物权法被称作是一部保障社会安居乐业的法律,该法将对该类纠纷进行有效的调整。
尊重相邻权邻里少纠纷
哈尔滨市刚刚住进新居的郝女士近来难耐夏热,买来了空调,正欲安装时发现自家的窗墙外安装了别人家的空调外置箱,于是她找到了安空调的邻居,邻居把空调外置箱撤回后,郝女士高兴地将自家空调安装上了,没过几天,邻居家的空调也安上了,但外置箱却高出了自家一米多,压缩机的水不断地滴到自家的外置箱上,以至都长出了锈。当她再次找到邻居时,邻居要求她来承担拆装和安装费用,郝女士不同意,邻里为此争执不下,郝女士找到了物业,而物业以墙外属于邻里两家共有部分,不予解决。郝女士不服物业的解释,将邻居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裁决让郝女士的邻居排除妨害,将空调外置箱迁让。最后,郝女士的邻居将空调外置箱按同一水平线安装了。
哈市道外区法院副院长李金禄说,此案例虽然在过去依照民法通则都是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但依据民法通则来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法院实际上主要还是根据法的价值和经验法则,来对妨害程度是否超过相邻方应当负有的“容忍义务”作出判断,并以此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对具体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也就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在这种现实下,物权法草案专门把相邻关系作为一个章节列了出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相邻关系的日益重视,也标志着相邻关系已经被纳入了更加良性、系统的法制化轨道。
买房顾虑会减少
2004年3月,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合同,新房总价15万元,不久,李先生就把房款付给该公司,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也把新房钥匙交给了他。但是,半个月后,当查看房屋准备装修时,看到房门大开,里面放着装修材料,还有几个施工模样的人在墙上划线。后来李先生一打听才明白,这个新房,已被葛先生买下了。
2004年4月,李先生对该公司进行起诉,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在同年2月已经将房屋预售给了葛先生,在李先生付款前,葛先生已经办理了房屋的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已经将房屋售出之后,故意隐瞒事实将同一房屋继续销售,因此判定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除返还李先生已付房款外,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3万元。
一房两卖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不知情的买家既受损失又憋气。法学界所称的“一房两卖”现象很难讲能否把它归结于政府、银行、公证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失效,它更多的是由于制度的缺漏造成的。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有的可能约定了付清房款才办理过户手续,有的是因为买卖的期房还未建成。这时,出卖人虽负有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但法律并不能遏制他进行重复买卖或抵押的行为,这对购房人明显不公。购房人仅能依据合同法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一种请求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情形发生。买受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很难保障。
《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交付中第二十八条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规定提醒并明确了交易时必须进行变更登记,保障了买受人的交易安全。
拾得遗失物得报酬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物权法(草案)》中,对拾得遗失物和领取遗失物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草案的这一规定遭到一些学者和群众的质疑,认为与提倡美德相违背,那么法律做这样的规定是否与道德相违背呢?
据哈市革新派出所民警介绍,拾到的物品送到派出所来的少了,一个月也遇不到几件。我们也接到过这样的案件,有时拾到遗失物的人归还失主后,不但没有得到感谢,反而受到伤害。这也是送还遗失物下降的一个原因。一位电台主持人说,经常听说在出租车上丢手机的,但是很少能够有被送回来的。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包凤才认为,草案一百一十七条中关于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支付保管费用的规定,以及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的规定,能够简化一些纠纷的处理。曾经受理过一些失物悬赏者不兑现承诺引起的纠纷,悬赏的失主在得到遗失物后,认为自己的东西应该归自己所有,便不兑现或少兑现承诺的酬金,此前只能按照合同法对参照口头合同的违约来审理这样的案件。
现在既然规定要支付费用,从法律上表明领取遗失物支付费用是有必要的,因为拾得人在此过程中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首先从观念上改变了领回自己的东西不应付款的认识。
而该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这条规定又要求拾得人必须交出拾得遗失物,这样的规定给物归原主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