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7日电 车某因左髋部有活动障碍到牡丹江一医院住院治疗,实施左全髋骨置换手术后,竟落下残疾,车某状告医院,医院举不出无过错责任,近日法院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车某在这家医院手术后刀口肿胀,流脓,二次入住这家医院,医院为车某进行了病灶清除术,之后车某因左髋部肿胀,刀口感染,入住当地骨科医院,医院诊断为“左髋置换术后感染,左髋关节结核”,并进行了手术。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为,车某左髋关节功能丧失,伤残达五级。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当庭明示被告医院应申请到上一级部门作出鉴定,被告方接受了法庭的意见,表示要求重新鉴定。庭后被告递交意见书,认为被告不构成医疗事故,故不同意再对此案作重新鉴定,同时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据此,被告医院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原告车某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车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医院赔偿原告车某医药费等共计5万余元。判后,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院撤回了补充鉴定申请,应视为对自己的权利的放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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