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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欠账”也得还钱
2005-09-21 09:15:1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金祥 于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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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1日电 欠款人虽称“欠条”二字是他人后写的,且欠款已付,但却没能提供证据,也没要求司法鉴定。法院认为,欠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判决其按欠条所写数额还钱。

  东北网9月21日电 2004年,李利3次到张梅处加工定做条幅,并为张梅分别出具了欠据3张,共计24650元。张梅多次向李利索要加工款未果,遂到香坊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利还钱。李利表示,欠钱是事实,但其中写有1242元的欠条,名字和日期是自己所写,但内容不是自己写的,“欠条”二字是后写上去的,此笔欠款已给付张梅,因此这张欠条是不存在的。

  但举证期间,李利却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内申请对此欠条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认为,李利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李利没有给付张梅不定期做条幅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李利给付张梅欠款24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6元。

  启凡律师点评:

  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体现在司法审判实际中,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本案的当事人认为“欠条”二字是后加的、钱已还过,在法庭上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举证,否则就会承担于自己不利的后果。因此,人们在交往中,应当用合同来约定双方的行为,一方面诚信守约,另一方面出现纠纷时,有一定的裁判标准和依据。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