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9日电 牡丹江市八十余岁的杨某与其四名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近日她状告四名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讨要赡养费。
杨某将其四个子女抚养成人,然而当她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后,这几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故要求四名子女每年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庭审中第一被告辩称,他每年给了杨某四五百元的赡养费。第二被告没有答辩。第三被告辩称,20多年来他一直支付赡养费,虽然因自己生活较困难支付的赡养费不多,但始终支付。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第四被告同意支付赡养费,并同意承担第二被告应承担的份额。
爱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将几个被告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原告为各被告的成长尽了抚养义务,现原告已无劳动能力,几名被告应当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证据充分、请求合理,予以支持。第四被告收入较高应适当多承担一些,其他被告都居住在农村,收入较低,可适当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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