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9日电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判决,判决五常市第一中学在一起校园伤害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殴斗发生在学校晚自习
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们在晚自习,本案被告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你一言我一语,双方争吵起来。随着争吵的升级,二人扭在一起厮打起来。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后小辉走出班级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又上前殴打,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受伤,左眼被打坏。当时没有教师在场,班里同学将受伤的小超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虽然小辉已经向小超及其家长道歉,但双方家长就治疗费用的事情没有达成一致。小超的家长随即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两被告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小辉代理人认为,校方也应承担责任,希望能够共同支付这笔医疗费。五常市第一中学则认为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五常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辉身为负责班级纪律的班长,向原告询问点名册时发生口角被同学拉开后,其又走出教室殴打原告小超,将其致伤,实属不当,故被告小辉应承担此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小超在小辉向其询问有关花名册问题的时候,态度极其不端正,处理方法不妥当,在引起纠纷的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对在校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被告五常市第一中学校,并非是造成原告伤害的直接责任者,但其对学生缺乏教育,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小辉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的60%;判决五常市第一中学负担费用的30%。二被告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判无责
五常市第一中学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对于一审法院提出了校方未尽义务问题,五常一中认为他们已经很好地尽到了各项义务。因为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只能通过保障教育设备设施安全,制定并实施学校安全保护义务,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来体现。学校每年开学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安全和法制教育,原告小超也认同在校期间接受过学校这方面的教育。而且这两个学生均已年满16周岁,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否给对方造成伤害,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事件发生时是自习时间,教师均不在场,所以,校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二被告的上诉后,进行了审理。该院认为,根据《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学生伤害事件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五常市第一中学制定了《学生管理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小辉和小超均是高中学生,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对自身的行为有认知能力。所以,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的职责是教育并非监护
哈尔滨市法律专家石建荣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十分合理。这个案件讨论的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是什么关系。每每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后,人们通常认为既然发生在学校,校方必须承担责任,其实这是不全面的,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基于对学校和学生关系的模糊认识造成的。事实上,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只承担对学生的教育义务,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所以在无法确定学校具体过错的情况下,不应该追究校方的责任。
这一点在很多法律法规上都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中也规定,“由于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应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石建荣说,学校对学生的主要义务是教育义务,管理和保护是依附于教育义务而存在的。学生进了学校,是接受教育,而不是雇了保镖。另外学校无法也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可能不让学生活动。而且,学校在发生伤害事件之前是无法预料的。所以,在本案中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安全责任需要法律规范
哈尔滨市小学教师张老师认为,现在校园伤害事故较过去增多,对于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个考验。依法治校,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需要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从宏观上讲,现在执行的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规章条例,它们都只能解决校园安全管理的局部问题,却不能解决校园安全管理的全局问题。《校园安全法》应该涵盖校园暴力,以及失火失窃、食物中毒等全部危及学校成员人身安全的事件,还要涉及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
张老师建议,在法律法规完全健全之前,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她建议,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由学生家长、学校、国家分担学生的保险费,对在校的学生全部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据悉,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学校法》,这一有关学生安全的法律,将对学校常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甚至细化到“学生集体上下楼须错开时间”等方面。
(由于本案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均用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