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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不得单方委托拍卖
2005-10-16 06:32:5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刘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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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6日电 记者从15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将出台《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在审议中。

  据介绍,从2000年起,全省罚没收入每年都以一个亿的数额上升,仅2004年全省罚没收入就达到10.7亿元,但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执法机关自行处理罚没物品、执法机关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毁、执法机关随意处置和擅自动用扣押财物、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地导致了财政收入的流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了腐败。

  针对这些情况的存在,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草案)》,科学规范了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的工作程序,重点解决了我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制定了公开拍卖罚没物品的规定:“依法可以自由买卖的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执法机关不得单方委托”。为减少执法机关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毁情况的发生,《条例(草案)》还规定“执法机关应该妥善保管罚没和扣押的财物,并建立罚没和扣押财物与保管相分离制度”、“收缴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自行管理或者由财政部门建立罚没仓库集中管理”。为了加强对扣押财物的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借用、调换、私存、私分或者擅自罚没和扣押财物”。《条例(草案)》还将保证金纳入了扣押财物管理的范畴“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案件承办人员不得直接收取。执法机关对依法退还或者决定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如数退还或者上缴财政。”此规定限制了他人使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