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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坑农一拖4年 检察院抗诉为农民争回20万
2005-10-19 06:41:2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郭英霞 夏晓研 高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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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0月19日电 黑龙江省青冈县的28户农民因为购买了劣质种子当年颗粒无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他们只能得到购买种子款和部分损失的赔偿,而对收成的赔偿诉求一直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近日,经过哈尔滨市检察机关抗诉,这些受害农民终于获得了全部损失的赔偿20万元。

  据道外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2001年4月,王志刚等28户来自黑龙江省青冈县3个乡4个村的农民,共同委托青冈县迎春乡福庆村农民姜某,以每斤2元的价格从哈市购买品种为黑301的玉米种子。姜某于2001年4月24日和5月4日先后2次从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种子代销店购买了3000斤黑301玉米种子。当时,该代销店的经理孙某为姜某出具了印有哈尔滨市种子公司字样的发货票和收据,上面还标明种子的纯度为98%,发芽率为85%。

  王志刚等28户农民高高兴兴地从姜某处取回了种子开始进行播种,并开始起早贪黑地耕作,期盼着丰收的时刻。可是一段时间过去了,农民们却发现这优质的种子根本不发芽,这可把农民们急坏了。又过了几天,他们四处询问一起购买种子的其他人,发现大家的种子都没有发芽,这才知道是种子有问题。

  因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这28户农民所播种的80%土地无苗,28户农民对约60-70%的耕地进行了补种和毁种。但是依然没能挽回农民的损失。因为误了农时,28户农民秋收时颗粒无收,眼睁睁地看着一年的辛苦劳动白费了。2001年6月,王志刚等28户农民将孙某、姜某连同哈尔滨市种子公司起诉至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4月4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因销售的黑301玉米种子为劣质种子,给农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孙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28户农民购买种子款、可得利益损失等共计20万元。判后,孙某不服,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1月12日,道外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只赔偿农民购买种子款和部分损失共计不到10万元,没有对28户农民的种子可得利益部分进行赔偿。判后,28户农民进行群体申诉至道外区检察院。

  2004年10月,哈市道外区检察院受理了这起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种子是特殊商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细则,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仅对申诉人购种价款和部分相关费用进行了赔偿,对可得利益损失没有进行赔偿是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请抗诉。2005年9月中旬,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将该案发回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法院终审赔偿了农民的全部损失20万元。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