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5日电 4年前,青冈县的一些农民因为购买了劣质种子当年颗粒无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他们只获赔购买种子款和部分损失,而对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经过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这起由27户农民组成的群体申诉案件,日前作出依法改判,农民们得到了应得的经济赔偿。
2001年4月24日和5月4日,来自黑龙江省青冈县的28户农民委托青冈县迎春乡初庆村农民姜兆和从哈市种子公司道外区胜利种子代销店分两次购买1500公斤黑301玉米种子,该代销店业主孙凤林出具了印有哈尔滨市种子公司字样的发货票和收据,上面写明纯度98%,发芽率85%。该种子播种后,有80%的土地无苗,造成农民约60%至70%的耕地不得不进行补种。由于误了农时,当年秋收时28户农民颗粒未收。
2001年6月,28户农民将孙凤林、哈尔滨市种子公司、姜兆和诉至哈市道外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2年4月4日,道外区法院判决孙凤林返还28户农民购种款、赔偿有关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21万余元,对农民的利益给予全部赔偿。
判后,孙凤林不服,上诉至市法院。2003年10月9日,市法院下达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1月12日,道外区法院下达重审判决,孙凤林赔偿28户农民购种款及有关损失近5万元,对农民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赔偿。孙凤林仍不服,上诉至市法院。2004年5月17日,市法院下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28户农民不服,其中,农民赵俊祥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赔偿赵俊祥一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其他27户农民因家庭贫困,无钱上诉,申诉至检察机关,要求法院对申诉人由于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毁种、补种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并依法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日前,市法院再审认为,种子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给使用者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判决孙凤林在赔偿28户农民购种款及有关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27户农民的可得利益损失近3万元,哈尔滨市种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