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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障金制度给建筑单位套上“ 夹板”
2005-11-04 13:17:29 来源:东北网—三江晚报  作者:郭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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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4日电 记者3日在佳木斯市劳动保障大厦看到,以往被农民工挤得满满的劳动监察室十分冷清。劳动监察支队队长荆建军称,现在正是农民工投诉的高峰期,以前每天都要接待一两起投诉,有时有五六起。自从去年10月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行后,来投诉的人越来越少,仅占以前的1/3。据介绍,我市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旨在规范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设单位在向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障金登记手续,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先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此资金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若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建筑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法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出具有关材料后,银行可依据有关文件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

  据了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填写有关名册,5日内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