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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引发风波 一男一女如厕惹纠纷女子愤而服毒
2005-11-10 09:14:0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旭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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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0日电 《家报》报道,近日,哈市道里区发生的一起“偷窥”事件,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一男一女如厕惹纠纷,女子称男子偷窥愤而服毒,男子为“名誉”两上法庭。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偷窥”事件

  成街巷丑闻

  6月15日清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的村民们,被一阵阵叫骂声惊醒。这声音是从村民高东兴家传来的。原来,高东兴一早在自家后院解手,因为邻居冯秀花家的厕所紧挨着他家的后院,而此时,冯秀花也正在如厕。冯秀花无意间从厕所的砖头缝里看到了高东兴,顿时吓了一跳,接着大叫起来“你看我!不要脸的……”冯秀花嗔着高东兴“偷窥”了自己,开始骂他。而高东兴不承认,极力辩解,两人就吵了起来。

  事发后,“偷窥”风波在村里,像长了翅膀一样飞快传开。冯秀花觉得,这事如果没个说法,自己很丢脸。于是,冯秀花来到高东兴家,称自己被吓着了,要求高家带其去看病。6月16日,高东兴的妻子及姐姐带着冯秀花去了医院。经过一上午的检查,医生表示冯秀花只是受到一些惊吓,并未发现什么异常,共花了几十块钱。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第二天,冯秀花再次来到高东兴家要求去看病,并且要高东兴赔偿她因病不能下田的工钱。对于这些要求,高东兴当即拒绝。为此高东兴和冯秀花再次大吵了起来。

  自杀、拘留

  双方都喊“冤”

  因为觉得窝囊,6月17日下午,冯秀花来到榆树派出所报案,民警取了笔录,让她回家等待处理。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6月19日,冯秀花竟将整整一瓶农药喝下后来到高东兴家。冯秀花说自己已经喝了农药,看他们管不管!就在双方还在为责任问题争论时,药性发作,冯秀花开始口吐白沫。当高东兴和冯秀花的丈夫把冯秀花送到医院时,她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了。

  冯秀花死亡的当天夜里,高东兴就被当地派出所传唤。接着,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高东兴作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虽然高东兴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意见,但由于当时他提供不出任何保人或是保证金,以及担心出去发生其他危险,他便签字了。对此警方的解释是:“当初冯秀花报案的时候,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高东兴的侵害行为,但事后引发了冯秀花死亡的严重后果,从各方面考虑,对高东兴处以行政拘留15天。”

  然而短短15天后,高东兴却觉得身边的一切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初“偷窥”的事,再加上冯秀花服毒自杀的事,已经成为全村人饭后谈论的话题。高东兴突然发现派出所的拘留决定,等于认定了他的“偷窥”行为,如此一来,自己不但名誉扫地,在村里也觉得抬不起头。此时,这个“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高东兴来说已经不是简单问题了。

  为讨“公道”

  各提诉讼

  7月6日,高东兴就自己被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向哈市公安局申请复议。7月27日,复议决定维持道里区公安分局原处罚决定,高东兴不服,向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道里区公安分局,9月7日败诉后,他又提出上诉。11月4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为高东兴的代理律师,黑龙江文明律师事务所的黄续平认为:“警方对高东兴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理由不充分。该规定为‘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其中第四项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本案在没有现场其他目击证人及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有“偷窥”行为显然证据不足。再者,该条款是针对公共秩序而言的,而本案发生在各自的院内,绝非公共场所。”正当高东兴为讨尊严两上法庭之际,冯秀花的丈夫也在为妻子的死亡而四处奔波。冯秀花丈夫的代理律师认为:“死者因被高东兴偷窥后,心理产生极大的压力,在对方不积极道歉解决此事的前提下,死者才自杀,是高东兴的行为所致,警方的拘留处罚可以证明高东兴的行为,因此他应对冯秀花的死亡负一定责任。”

  一起简单的纠纷,一个赔上了性命,一个在法庭上与公安机关打着官司,如此代价一定是当事人当初没有想到的。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