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8日电 哈尔滨市某医药企业的6名业务员在销售药品过程中私自将60多万元药款及其它费用截留占为己有。日前,这6名业务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2002年3月和7月,哈市某医药企业下属的制药厂驻天津业务员杨某,以开展市场需要为由,分两次从单位借出开发费8.6万元。并利用管理、使用开发费的职务之便,将这笔钱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05初,该药厂在查账过程中,发现了杨某挪用公款的行为,遂将其检举至检察机关。6月份,杨某被捕获。同为该药厂业务员的宋某,将齐齐哈尔某医药销售公司中西药部交给他的15.4万元药款截留不向单位报帐。2004年9月份,上海警方将宋某在上海普陀区捕获。该医药公司下属的另一制药厂业务员乔某,采取将药品销售款不上缴,虚拟客户套取单位货物等手段,仅在2002年至2003年9月就截留了14.84万元。该医药企业下属的另一企业业务员门某,自2001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本单位虚报购药单位购进药品数量,从药厂骗出部分对固定单位赊销的药品,然后将这部分药品自行变卖从中获利4.74万元。
该医药企业下属的某企业业务员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见别的业务员将收取客户的药款不返还单位,而是留下来供自己使用。于是,从2002年5月至2003年11月,李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截留公款8万余元。经举报,2004年11月份,李某被检察机关捕获。业务员王某,用同样的手段将12.96万元的货款截留。
据道里区反贪局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哈市某医药企业在审计账目时发现,有6名业务员存在挪用、贪污公款问题,总涉案金额高达60多万元。随后,该医药集团将这6人举报至反贪局。反贪局经一年多的调查取证,陆续将六人捕获。杨某等人认罪态度较好,将挪用、贪污的赃款如数追缴返还给了该医药企业。
2005年2月至10月,法院经过审理,陆续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宋某、乔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杨某、李某、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