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9日电 事件核心
妻子患了恶性肿瘤,不及时手术就会发生癌变;女儿也正上大学,如交不上学费将面临退学。他必须在短时间内凑齐6万元,否则妻子的生命将受到威胁,女儿的前途也将受到影响。为此,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公款中挪用了6万元“救急”。
后来,他还上了公款,并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11月12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犯有挪用公款罪,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焦点直击
事件:公款“救”妻女
郑铁(化名)是大庆市某国企购物中心的经理,负责管理该单位的人事和财务工作。他的妻子是一个贤惠的女人,他和妻子已幸福地走过了20多年。他的女儿也乖巧懂事,如今在哈市上大学。也正因为如此,郑铁才能够安心地工作,取得今天的工作成绩。
去年1月份,郑铁的妻子患上了恶性肿瘤,在哈市一家医院住院,如果不及时手术,将有生命危险。病床上,被病痛折磨的妻子正等待丈夫的救命钱。与此同时,在哈市上学的女儿也等待学费,如交不上学费,女儿将面临着退学。母女俩需要的全部费用共6万元。6万元,对郑铁一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而且时间紧迫,他又一时无法凑够这笔钱。当时,他认为自己没其他办法渡过难关,就想到了公款。
判决:人性化“结果”
去年6月份,郑铁的妻子用挪用来的公款成功手术后,安心地回家疗养;郑铁的女儿也因为有了这笔钱交上了学费,而安心地上学。
这时,郑铁有足够的时间借款,他便向亲朋借了6万元钱,还上了那笔公款。
然而,毕竟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这让郑铁非常内疚。为了摆脱心中的不安,今年8月19日,郑铁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11月12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郑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超过了3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但郑铁所挪用的6万元公款已于案发前主动归还,且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郑铁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透析“法中情”
“法律是庄严而无情的,它不能饶恕人,但可以宽恕人。”一位法律界学者曾这样说道。
对此案,油城律师事务所张中正律师分析说,郑铁挪用公款的主观恶意小,并且是为了给妻子治病和孩子上学,而不是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盈利活动。在使用后,郑铁能够及时归还,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郑铁主动投案自首,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案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与罚相一致的原则。
张中正律师认为,人们常说法不容情,说的是立法和执法是刚性的,不可变通。但实际上,法律又是有情的,充满着强烈的人文关怀。比如,法律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对人的自由的保障等等,无处不显示法律的人性光辉。法律保障每个人充分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就是一种人文关怀。现代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维护基本人权。法律的人性化是现代法律的一个趋势。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张律师说:“首先应准确把握情的内涵。情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在执法中一定要分清情的性质。情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法水火不容的法外‘私情’;一种是能与法水乳交融的‘公情’。准确把握情的内涵,是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的基础。其次要牢固树立法大于情理念。法虽然是情理基础上的产物,但在执法中绝不能情大于法。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合情合理的思维和理性去把握法律,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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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的有情操作就是在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空间,充分保障违法、犯罪者应有的权利,将人文关怀落到实处。执法过程的有情操作,需要执法者更多的责任感和理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巨大又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