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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两法规正式实施
2005-12-08 10:53:2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惠萍 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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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8日电 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此前一个月,《禁止传销条例》也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是禁止的“非法经营”,一个是正待放开的新的经营方式,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何在?两部法规的正式实施对我省规范市场有何意义?传销的危害有多大?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据省工商局局长孟祥君介绍,我省虽不是全国重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省份,但是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仍屡禁难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传销组织为迷惑群众参与传销活动,大造“传销合法论”、“传销解冻论”,诱使许多人放松思想防线,进而上当受骗;二是一些非法传销组织在南方受到打击后,改头换面,出现南打向北跑的现象;三是传销及变相传销手段变化翻新快,给传销和变相传销认定及处罚带来很大难度,影响了查办时效等等。

  传销作为一种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非常大。《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有了明确界定。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孟祥君告诉记者,《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可采取的措施,同时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那么,什么是直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按照直销人员之间的关系和计酬方式划分,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类。前者的直销人员彼此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依赖个人业绩计酬;后者的直销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实行团队计酬。我国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