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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2005-12-10 05:51:0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林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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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0日电 昨天,记者从哈尔滨市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座谈会上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哈市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药店经营的处方药均需凭处方销售。违规单位初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将被取消处方药的经营资格。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除外的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类别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除禁售外的兴奋剂类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有麻醉药物的复方口服液及曲马多制剂等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11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据哈尔滨市药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人孙鹏丽介绍,我国的药品分类管理是分步实施的,去年7月1日,国家规定所有零售药店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素必须凭处方销售,哈尔滨市这次实施的新规定与国家的规定相比,涵盖的范围更广了,强制性更强了。孙鹏丽表示,今后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和检查,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将受到处罚:初次被发现将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将处以罚款,并记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将取消处方药经营资格,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