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15日电 近日出台的《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一些市民给接着打来电话,询问此待遇将惠及哪些人?如何申报?怎样领取?首批生活费啥时能发到手?14日,记者采访有关方面负责人为百姓详解释疑。
问:新政策惠及哪些人?
答:具体涉及的人数将在12月20日前由有关部门摸底测算后确定。实施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过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集体企业)中,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问:审批需经过哪几道关?
答: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要由其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中、省属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申报。由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其退休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审批表》和《人员名册》将转交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并进行张榜公示。对存在异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重新审核;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批准并将《人员名册》上报市和省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问:生活费到哪儿领取?
答: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分别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子户,独立核算。市区通过商业银行采取储蓄卡形式发放;各县(市)指定金融机构采取储蓄卡形式发放。
问:首批生活费啥时发到手?
答:2006年1月20日前,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经批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册和城市低保资金发放程序,完成2005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对以后再发生的退休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实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年审制度。对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之月起停发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