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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优惠政策2006年继续执行
2005-12-15 14:10:1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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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15日电亚布力林业局的陈资基来信询问:国家和省里对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前一段时间他去工商部门替亲属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说,这些优惠政策到2005年年底截止。陈资基询问,这位工作人员的解释对吗?文件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记者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了解到,在200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号)中确实提到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但是,今年11月9日国务院对于今后几年的再就业工作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通知》中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陈资基同志,你咨询的那位工作人员说法是不正确的,你应详细了解有关政策。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