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7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对《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更加以人为本的《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记者采访参与修订的权威人士,对《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新规进行解读。
参保范围更大:自由职业者、农民工也可参保
据介绍,与过去相比,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范围扩大了。原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范围为: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为了让更多群体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病有所医,此次修改在原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据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门槛降低:无力全额参保也可享受医保
新规降低了参加医疗保险的门槛。原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9.5%,通过4年多的实践,发现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一些单位和个人因缴费额度高而无力参保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新规中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70%左右作为统筹金使用。
据介绍,统筹金的作用主要是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为了使那些无力全额参加医疗保险的群体也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在新规中增加了“住院医疗统筹”,即只保住院。新规规定: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本人只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标准的50%,不建立个人账户。
支付标准更细:社区住院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为平均工资3%
新规中将住院个人支付标准划分得更细。原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金,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规定的费用,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一次性住院核算,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
这次修改中,为了减轻患一般常见疾病住院人员的负担,在原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
老病号政策更优惠: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降10%
新规对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老病号”政策更加优惠。原办法规定: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相应依次降低,每次降低两个百分点,最多降两次。新规考虑到这部分群体因常年患病,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修改为: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个人支付起付标准自第二次住院起,个人支付起付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据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0%。特殊疾病门诊检查、治疗根据病种不同,由个人负担相应比例。
违规处罚更重:医院以参保人员名义开药处以5到7倍罚款
据介绍,与原来相比,新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下述行为处罚程度加重:即收费项目没有明码标价;使用不合格的专用处方、单据和账表;收治冒名顶替职工住院;串换病种或者将不属于《诊疗项目》疾病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将不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将不属于《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服务列入统筹金支付医疗费范围;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将使用普通病房床住院的参保人员,安排在重症监护病房、单人无菌间和单人无菌隔离间;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人员名义开药等,其中对以参保人员名义开药行为处以违法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