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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早有规定: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病人
2005-12-21 20:31:0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林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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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1日电 黑龙江晨报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和日常急救工作水平,卫生部于1980年和1983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和《城市医院急救科(室)建设方案》,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

  规定中指出: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员应积极治疗或收住院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员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必须及时收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如遇危重病员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主任(急诊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为了加强急救医疗的组织管理和法律监督,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又发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救医疗工作的补充规定》,再次强调:凡急诊病人,不受区划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医院间、科室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抢救危、急、重病人,在病情稳定前不许转院。提高急诊人员素质,要把医德医风端正、责任心强、具有相当临床经验的人员放到急诊岗位上,做到迅速、果断、正确,有利于争取抢救时机。各医院急救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送手术室。

  据哈尔滨市“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120”急救采取就近原则,将病人送到医院后,“120”救护人员要与接诊的医生办理交接手续,救护人员必须拿到接诊医生签字的交接手续才可以将病人交给医院。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