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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兴则农民富 黑龙江省政协常委委员就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言献策
2005-12-26 09:27:0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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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6日电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今年省政协履行职能、建言献策的重点协商议题。

  常委、委员们围绕通过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提升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水平,落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战略方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形成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关键词:龙头企业

  建议:放宽视野,开阔思路,进一步做大做强一批能够带动农业产业化升级、结构优化的龙头企业;全面扶持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注重发展第一和第三产业的龙头企业;鼓励发展起点高、市场开拓能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

  省政协经济委员会提供了一组数字:截至2004年,我省规模以上龙头企业中,资产总额超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均占0.7%。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76户,而山东省潍坊市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就有89户。

  省政协委员、绥化市政协主席赵金铭说,要狠抓大宗农产品加工龙头和短腿产业龙头这两个重点。我省玉米、水稻、大豆、生猪和乳肉牛产量较大,并且品质优良,从事这方面资源加工的龙头企业应该大力发展,而大豆和畜禽产品的加工则是我省的短腿,这方面加工企业很少,发展潜力巨大。在农业产业布局总体规划框架内,要加快这两个重点产业龙头的发展速度,并适当向产地集中。同时要打造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经济,整合打造知名品牌,要着力改变我省农产品品牌多而杂、知名度不高、影响力不大、无序竞争的状态,积极引导和鼓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辐射能力的龙头企业,对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相关产品加以整合,锻造统一的大品牌,逐步做到一县一品、一市一牌、全省统用“寒地黑土绿色”牌。

  省政协常委、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长王玉杰认为,县一级金融机构及体制不健全,多数没有商业银行,融资渠道不畅,加之金融服务不到位,龙头企业缺少资金,致使企业整体规模小,产业链条短,市场竞争能力低,发展壮大困难。建议省里制定相应的财政和信贷方面扶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关键词:自主创新

  建议:应通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进步,引导龙头企业走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支持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以资金、设备、技术等要素入股,共同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省政协经济委员会提供了一组数字:目前我省农产品加工85%属于初级加工,只有15%是精深加工。我省食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为0.43:1,而发达国家达到了2.0 3.7:1。

  省政协常委、大庆市副市长崔强认为,我省龙头企业发挥自主创新能力,延伸产品加工链条,提高产品技术附加值的空间很大。龙头企业要通过“三个创新”提高科技水平。一是创新质量标准,要保证食品安全。二是要创新科研技术,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和转化国际先进技术,逐步发展成为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现代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快技术推广步伐,建立农业科技入户和培训农民的有效载体,把技术送到千家万户。三是创新品牌。把实施名牌战略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消费热点,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建立和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政府加强引导和推动,科学制定农业名牌发展规划,加强对农产品名牌的扶持、管理和保护。

  赵金铭建议要抓住国家“十一五”时期科技创新主体由科研院所向大企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快产学研相结合的步伐,引导、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开发研制新产品,增强精深加工能力,深化加工层次,拉长产业链条,用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发展。

  关键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建议:积极探索,注重实践,不断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形成稳定的合同关系和紧密的产权关系,采取服务、让利、分红等措施,使农户与企业真正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形成。

  省政协委员、大庆市政协主席李福民认为,对于产业化经营处于初级阶段的地方,要重点发展和规范“订单农业”,加强产销衔接,规范产销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订单履约率,避免由于合同内容漏洞造成违约行为。对产业化经营基础较好的地方,要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返还一定利润、提供良种设备、资助周转金和进行技术培训等,使企业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还要积极探索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通过期货交易避免农产品跌价损失,避免经常出现货款不兑现的“打白条”现象,用契约保护生产者的利益。

  哈尔滨市政协副主席杨亚光建议用典型示范、服务扶持、规范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应制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解决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确立其非赢利性社团组织的法人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营销活动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所需要的化肥等农资应减少流通环节,提供优惠直销渠道。要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生产大户等按照自愿联合的原则,成立当地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信息咨询、规范经营、价格协调、纠纷调节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