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27日电 针对“王建民之死”,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福友教授认为,北京同仁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人情道德,在法律上也难辞其咎。
王福友教授说,卫生部于1980年和1983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和《城市医院急救科(室)建设方案》,明确规定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199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义务和宗旨加以明确。作为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是它的义务,这个义务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绝对义务”,医院不能以病人没钱就拒绝履行这个义务。
王建民进入医院后,已经与医院进入合同缔结阶段,从整个事件看,医院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规定。王建民两度入院,院方均称王建民没有生命危险,而实际情况是王建民已经大口大口地吐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医院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医院因为王建民没有钱拒绝治疗,在王建民已经被“120”送到同仁医院的前提下,同仁医院也有义务如实地告诉王建民,他的生命已经有危险了,而不应该欺骗病人。因此,北京同仁医院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王教授说,在12月8日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当面对民工伤亡增加21.1%时,北京市副市长陆昊曾痛斥:“一些企业漠视外地人的生命。”同仁医院“见死不救”事件给这句话做了现实注脚。王福友认为,要根治医院见死不救现象,除了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之外,还有赖于法律规章方面的约束。比如去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急救医疗条例》,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再比如,今年8月,福建连江县医院因见死不救而导致病人死亡,该医院三名正、副院长因此被免职。这些法规上的约束和事后处罚,显然比单纯的指责、批评更有效。每次见死不救的事件出现,都会受到舆论的道义谴责,可当舆论都已经陷入“谴责疲劳”时,又会怎样呢?风波过后,院长还是那个院长,医生还是那个医生,见死不救还是那个见死不救。
王福友认为,要拯救天下医者的冷漠心,仅靠道义谴责是不够的,需要公正透明的法制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约束。而且作为全国最著名的大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应该比其他普通医院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各界给予它的期望也更多。因此,出现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北京同仁医院在受到严厉的道义谴责的同时,更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