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8日电(记者 曹曦)《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松嫩平原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这是记者在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黑龙江省草原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从草原概念、草原监理机构、草原保护、草原利用、承包经营、草原建设责任、草种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本着草原保护、利用、管理、建设并重,保护优先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通过强化草原保护制度措施、监督管理措施等,达到保护、利用、建设好草原的目的。
该条例规定了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了草原保护制度措施,细化了合理利用草原的措施,明确了草原转用和临时使用等问题,规范了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定了草原建设职责和草种管理,明确了草原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了草原和草种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办理期限。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淑洁在讲话时要求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省公民能知法、守法,增强为自己长远利益保护草原的自觉性;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规划,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监督,使条例真正发挥出法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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