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7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于2日发布施行。新《办法》扩大了参保人员范围,拥有城镇户口的打工者等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哈市有城镇户口的各类从业人员将都能“老有所养”。
据悉,新《办法》出台前,哈市实行的是《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跟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两大调整。一是地域范围由本市市区城镇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内。二是扩大了参保人员范围,除原办法适用的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个体业者及其雇工外,又增加了具有城镇户口的几类城镇从业人员(见下表)。
《办法》规定,各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分别是:
———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每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据悉,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应当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止。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对此,有关部门这样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基本养老金划入账户。
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支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