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3日电(刘纯) 因聘用人员高某私刻公章与他人签署“房屋使用合作协议”,后因合同没有履行,当事人刘某遂将黑龙江经济报社告上法庭。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由黑龙江经济报社承担法律责任。
据黑龙江经济报报道,几年前,高某被黑龙江经济报社聘为工作人员,负责“黑龙江经济报星期天周刊”编辑部工作。2003年3月15日,高某用私刻的“黑龙江经济报大庆记者站”公章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合作协议”,后因合同没有履行,刘某遂将黑龙江经济报社告上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庆中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庆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某把房屋租给“黑龙江经济报大庆记者站”的事实,并由黑龙江经济报社来承担法律责任。若此判决被执行,报社应赔偿130余万元。
据报道,黑龙江经济报社确曾委托高某负责“黑龙江经济报星期天周刊”编辑部的工作,但并没有授权高某代表黑龙江经济报社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也从未授权高某以大庆记者站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原告刘某在与高某个人签订的合同上面加盖的是一个非法刻制的“黑龙江经济报大庆记者站”的公章。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高某在原审判决中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更没有以证人身份出庭。
据报道,4月24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黑龙江经济报社的回函中表示:一是不愿意接受媒体对其进行监督;二是认为其自身完全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确认;三是报纸拟进行的报道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黑龙江经济报社认为,报社既是案件的牵连者,又是新闻媒体,不能因为自己是媒体,就放弃本应有的表达意见的权利,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职责;二是,大庆中院断案依据不清晰。其三,报社认为大庆中院轻率办案。
报道指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案件的审判法官对涉案证据有审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义务。可是,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刘某诉黑龙江经济报社一案中,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查明事实,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目前,黑龙江经济报社已将此案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