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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不承认违价收费 按评估收费避免税费流失
2006-07-14 05:22:3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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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4日电 “我们执行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制度是严格按法规办事,目的是防范弄虚作假行为,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所以不存在违价收费103万元的事情。”在《黑龙江晨报》昨天刊发《哈市物价部门认定房屋租赁管理中心16个月违价103万》一文后,哈尔滨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

  据哈尔滨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负责人说:“物价部门称‘哈尔滨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行超标准收取手续费,严重违反物价政策’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我们认为,2004年3月,省物价局、建设厅黑价联字?眼2004?演13号文件规定,‘非住宅租赁手续费按租赁金额的1%计取’中‘租赁金额’是具有法定概念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在现实房屋租赁运作中,由于常常会出现房屋租赁双方为逃避税费,私下约定,以远低于正常市场租赁交易价格的合同形式进行登记备案。这不仅使国家应收税费(房屋租赁税率约为17%,由税务部门征收;登记备案手续费率为1%,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大量流失,而且一旦房屋租赁双方日后产生纠纷,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在2005年9月,哈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42号令),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申报租金明显低于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或者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以及约定租金不明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估价格予以确定。由此可见,法定的“租赁金额”应包括:政府指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得出的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

  对于如何评估租赁金额,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在依法对房屋租赁金额进行评估时,是以公认的市场价格为参考,严格对照租赁房屋所处的区域、地段、楼层、设施、环境、租赁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比如,目前南岗区红军街或果戈里大街商服的平均市场租金约是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而有的租赁合同体现的租赁金额仅在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上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那么经现场评估确认出的租赁金额就会得到纠正,房屋租赁双方所交纳的税费也会因为重新核定而提高。据初步调查统计,目前房屋租赁双方有意瞒报真实“租赁金额”情况约占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总数的30%。

  新闻背景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在合同中故意将房子价格往低写。为此,北京市地税局1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为二手房交易重新设置了详细分类的最低计税价。这个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次出台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比如一套房子实际是以50万元价格卖出去的,但在合同中写的却是40万成交,这样就有10万元钱是逃了税的。但现在如果这40万元低于最低计税价格,还得按照那个高的价格来交税。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