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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血透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
2006-07-29 04:08:0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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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9日电 即日起,哈尔滨市对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患者实行定点管理。患者需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院接受治疗,并按要求填写《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表》,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支付保险基金;未进行审批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透析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了解,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根据各医院的收费标准和医院级别,医疗保险血液透析费用分别确定。其中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省医院,每人每次436元,统筹金支付350元、个人负担86元;其他三级医院每人每次420元,统筹金支付350元、个人负担70元。二级医院每人每次380元,统筹金支付320元、个人负担60元。出现欠费情况时,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血液透析费用,补缴费用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要先全额现金垫付,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