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1日电 国家自今年8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和广泛关注。就广大群众所关心、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地税局主管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副巡视员王义平。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支付的住房装修扣除比例和实行核定征税的比例确定的权限下放到各省,我省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支付的装修费用,纳税人能够提供实际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装修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其转让的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至3%的幅度内由各省确定核定征税的比例。
考虑到我省住房转让价格并未出现大的波动,且房价涨幅也大大低于全国水平,我省确定为“两高一低”,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装修费用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装修费用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0%,均取国家规定的上限;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征税比例,确定为房屋转让收入的1%,取了最低限,充分考虑了我省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
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计算房价款,我省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是如何确定的?
答: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每年都不同,即使在同一年度,不同地域的房价款也不一致。为便于掌握,我省的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统一到2002年住房制度改革时,具体数额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并列举了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我们注意到,这其中没有提到契税,不知契税是否也属于减除范围?
答:我省规定,契税也属于住房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纳税人转让收入中减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有两条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将如何认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是否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所需证明材料是否繁琐?
答:实事求是的讲,就地税机关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尚不足以准确认定纳税人所转让的住房是否是惟一的生活用房,要求纳税人去公证机关公证,一方面费用较高,另一方面公证机关要求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会少。所以,从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我们一方面以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另一方面,也要求纳税人填写一份对其住房确为惟一性、如有不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承诺书,有了这两份文书,地税机关即可初步认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为惟一生活用房,为其办理免税手续。
问:另一条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这条政策是否也限定必须是自用5年的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另外,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手续麻烦吗?
答:这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的说,我们也就没有这方面的限定。关于纳税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我们已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账户,同时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对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要及时办理。
问:最后一个问题,判定纳税人现住房是否满5年,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获取时间还是根据契税完税证明开具的时间确定?
答: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哪份证明开具时间在前,就判定该份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王义平表示,广大读者在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有问题可以随时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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