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勃利镇元明村承包户营林不善 不规范合同显出消极后果
2006-08-17 13:43: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马述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8月17日电 造林成活率不达标、山场成为自家的“烧柴基地”、承包户不交承包费或随意转包……勃利县勃利镇元明村山场承包户营林不善,甚至破坏山林,然而对于上述种种行为,村委会无力制止。

  勃利县勃利镇元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广玉一提起村里的西山就闹心。许多村民说他对乱砍滥伐西山山林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张支书有一肚子苦水———当年山场承包合同不规范产生的消极后果日益显现,令他疲于应对。乱砍滥伐事件引发山场之争

  2005年11月,勃利县房产局干部王某在未申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母承包的元明村西山蚕场里的柞树砍掉数千棵,种上落叶松。西山蚕场属元明村村集体所有。村民们为此曾去勃利镇政府、勃利县政府、县林业局、县林业派出所举报,但有关部门互相推诿,对乱采滥伐事件至今未做处理。

  村民们还说,许多承包西山山场的农户不履行合同义务:有的山场20年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造林成活率、有的承包户只把山场作为自家的“烧柴基地”、有的承包户毁林开荒、有的不交承包费、有的随意转包牟利。王某砍树是此类事件中最严重的一次。许多村民认为,元明村村委会在合同管理方面有问题,要求村委会收回那些管理不好的山场重新发包。

  元明村西面有山,村里人叫它西山,属村集体所有,山场面积4500亩。山上有用材林和经济林。经济林用于养蚕,多为柞树。元明村有357户,承包山场种树和养蚕的只有40余户。近几年围绕着西山山场的承包权,山场的承包户和没有承包山场的农户之间有很大分歧。

  今年4月17日和4月27日,元明村分别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均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收回那些管理不善的山场,重新发包。不过山场承包户不同意履行村民大会决议。王某砍树事件没有处理,更让个别山场承包户找到了挡箭牌。

  在这一系列争执中,元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广玉前后立场的变化,尤为引人关注。

  不规范的承包合同显出消极后果

  元明村村委会办公室有一块“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牌匾。近两年张广玉一直在学习法律知识,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张支书越学法越觉得,由于不懂法留下诸多憾事。以西山山场为例,有的农户承包山场20来年,与村里连个书面合同也没有;有的农户虽与村里有书面承包合同,可是合同中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不规范、不合理。凡此种种使村委会很难制止承包户营林不善,甚至破坏山林等现象。

  比如1995年元明村造林合同书没有规定承包户未达到规定的造林成活率,或是没有管理好山场,应该承担的责任。至于承包蚕场合同书里的问题则更多。2003年元明村蚕场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每6垧蚕场地1年才交承包费200元,发包价之低等于白送。合同书中还没有关于转包的规定,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蚕场承包户,未经村委会同意,每年都将蚕场以每6垧地2000元以上价格转包出去。以上合同书中的格式条款,许多都是当年经过张支书批准、同意的。

  山场承包合同管理粗放,还引起了更大麻烦。前面提到乱砍滥伐事件中的王某,其父母为元明村农民,本人为县里干部。王父生前承包西山一片蚕场,10多年前去世,王母今年也80多岁。王某担心其母百年后村委会收回蚕场,就想出砍伐养蚕林,变蚕场为林场,以所谓个人投入“待价而沽”,以达长期占有山场的目的。

  让张支书恼火的事还有,眼下元明村正修通村水泥路,需要上西山采砂石料。可是多数山场承包户不配合建设工作。

  另一方面,蚕场和林场的承包户也有话要说。元明村李明志的妻子称,1983年村里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她家分得的蚕场面积大而庄稼地面积少。据她说,虽然她家是养蚕专业户,但是这些年蚕没有养好,如今自家蚕场有一多半已改种松树了,剩下的3垧蚕场因为面积小,很难转包出去,将来也打算放弃蚕场经营,改种松树。至于山场承包期限,她称:“我家是蚕农,我家承包的蚕场无期限,永远都是我家的!”

  县林业局不作为

  对于元明村山场承包中出现的乱砍滥伐事件,县有关部门如何认识?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周某对记者称,虽然蚕场林木属经济林,但是王某砍树事件,应该归蚕业站管。他说:“(对)蚕农有(对)蚕农的政策,在蚕场里砍树,不在我们管理范围内;这就是我们接到举报后,一直未去现场勘查的原因———这件事不归林业局管。”

  上访村民却认为,这个周股长不熟悉业务。1986年省林业厅《关于加强蚕场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黑林发(政)字第118号)明确规定,“毁(蚕场柞)林情节严重的,送政法部门依法处理。”1994年4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明文规定,“农林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措施,保护好蚕场,对毁坏蚕场开荒,乱砍滥伐蚕场林木者坚决予以处理”。

  对于违反蚕场管理规定的现象,县蚕业站副站长梁万禄感到无能为力。他说,虽然1987年县政府《关于蚕场管理暂行规定》赋予了蚕业站有收回蚕场及罚款的权力,但是今天从法律角度看,蚕业站的职能只是负责养蚕的技术指导,并无行政执法权。勃利县蚕场面积从1983年的6000垧减少到目前2100垧,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蚕场承包户抱残守缺,不愿学习科学的养蚕方法,一旦养蚕受挫便不再养蚕,只是想着把蚕场转包他人牟利。

  承包合同条款不规范、不合理,已让村集体利益受损,而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更雪上加霜。根据《勃利县完善农村村级组织各类承包合同的暂行规定》,村级组织发现山场发包、林地发包合同存在的问题,要向本乡(镇)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修订,条款不清的要调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变更解除原承包合同;对拒绝履行合同,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坚决终止原承包合同。

  据悉,村支书张广玉日前已向本县及本镇的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修订各类山场承包合同的申请。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