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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9月施行
2006-08-29 13:42: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韩丽平 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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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9日电 记者从28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哈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均可从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救助方式:提供商业医疗保险专项帮助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低保家庭少年儿童提供的医疗救助,是指市政府对低保家庭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救治的少年儿童,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施专项帮助的行为。哈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方式就是由市政府主办、保险公司承办,即由市政府出资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使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得到医疗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承保单位,负责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赔付等日常工作。

  救助标准: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范围为哈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救助保障范围是:疾病住院治疗、死亡及意外伤残、意外伤害的诊疗。

  实施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购买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保险金额为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限额为7.5万元。其中,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费20元,保险额1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0元,保险金额0.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20元,保险金额6万元。一次性缴纳,保险期限为一年。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实施医疗救助的保险费用,由市政府出资,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低保家庭少年儿童人数,向保险公司缴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参保儿童:住院医疗最高保险费6万元

  据介绍,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以6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保险费不予支付。

  参保少年儿童在保险合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诊疗,发生医疗费用符合哈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按实际支出,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医疗费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以5000元为封顶线。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死亡及意外伤残,以1万元为封顶线。

  另外,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因疾病住院治疗和意外伤害的诊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的规定。

  办理程序:10月末前提供相关材料

  据介绍,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参保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监护人应携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参保人、监护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家庭低保金额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办理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参保手续。

  参保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每年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持保险证、《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办理年审续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未续保期间不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办理参保手续及年审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办理时间如下:道里区9月1日至9月7日;南岗区9月8日至9月15日;道外区9月16日至9月23日;香坊区9月23日至9月30日;动力区10月8日至10月13日;平房区10月14日至10月19日;松北区10月20日至10月25日。

  据悉,目前哈市市区内共有低保户4万余户,计10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