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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省民用电价每度上调4分
2006-08-31 08:44:0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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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31日电   8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局正式公布,经国家发改委批准,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上调4分,调整为每千瓦时0.51元,其中包括已于2006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征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9分/千瓦时。新电价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抄见电量为准。

  据介绍,抄见电量是指当月供电企业在抄表日抄见用户电能表表示数与上月抄见表示数相减来计算用户在一个抄表周期内的用电量。也就是说从8月起,居民用电价格已经上涨了4分钱,电业部门在9月收取8月居民电费时,已经开始执行新电价了。

  在执行新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对低保户和中小学教学用电同步出台了优惠政策。其中,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城市低保户月补贴电量为30千瓦时,继续执行同网同电价标准,超过3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新的电价标准。同时,对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减轻城乡中小学用电负担。

  黑龙江省是否继续实行“多用电少交钱、分档计价”等鼓励居民多用电的优惠政策,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近年提出创建节约型社会,我省拟将取消这项优惠政策,以促进居民节约用电。目前,该建议还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之中。因此,鼓励多用电的政策暂时还没有被取消。

  今年6月,为进一步化解煤炭涨价影响,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向省物价局提交了《调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方案》,拟将居民生活用电由原来的0.47元/千瓦时上调至0.5182元/千瓦时。

  7月24日,黑龙江省物价局组织召开了调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听证会。根据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的调价申请,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电价拟上调4.82分/千瓦时。来自黑龙江全省各地的33名听证代表对这一调价申请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黑龙江省物价局对省电力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由听证时拟上调4.82分调整为4分,并上报黑龙江省政府同意和国家发改委批准。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