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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9月起电价上调4分 对低保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2006-08-31 10:08:5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于基祥 马云霄
东北网8月31日电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新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于2006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调整后,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1元,上调了4分,其中包括已于2006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征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9分。
7月24日,黑龙江省召开了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听证会,在充分考虑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省电力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由听证时拟上调4.82分调整为上调4分,并上报省政府同意和国家发改委批准。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城市低保户继续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对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减轻城乡中小学用电负担。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