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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电价每度上调4分 城市低保户继续实行电价优惠
2006-08-31 14:45:1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佟彤 王媛
东北网8月31日电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新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于9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调整后,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度0.51元,上调了4分,其中包括已于6月30日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征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9分。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疏导电价矛盾,黑龙江省于7月24日召开了调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考虑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省电力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由听证时拟上调4.82分调整为上调4分,并上报省政府同意和国家发改委批准。
同时,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城市低保户继续实行电价优惠政策:月补贴电量30度,继续执行同网同价前电价标准;用电超过30度,超过部分执行新的电价标准,即每度0.51元。对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