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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部门详解热费交缴 用热阳台也交包烧费
2006-09-27 13:44:2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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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7日电 今冬供暖尚未开始,百姓最为关心的还是交缴热费、供热面积计算等问题。26日,记者为此咨询了供热监管权威部门。

  问:热费交缴的期限和交费方式如何确定?

  答:热用户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缴纳期限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签合同的用户应按照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25日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供暖期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一次缴清有困难的,10月25日前至少缴纳下一个采暖期70%以上的热费,年末足额缴清。

  使用蒸汽的用户,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本月计划用量的50%预交热费,月底结清。问:热费交缴责任人应如何确定?

  答:(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面积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与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乡镇、民营和三资等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六)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的空房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缴纳。

  问:供热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答: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