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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年内解决参合农民工住院补偿问题
据了解,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基本需求,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卫生部门将利用两年的时间,逐步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合”)农民工的住院补偿问题。
为了确保进城农民工能够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卫生部门将积极动员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农民工参加到合作医疗当中。
实施先治疗后报销的救治方式。进城农民工在所工作城市患病入院后(包括急诊和正常诊),其家属要在3个工作日内同所参加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要求用药和治疗。患病农民工在出院前按要求存留好原始及复印的相关票据,以便出院后报销、获得补偿。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接到患者出院后的医疗档案后,在审核无误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送至患病农民工手中。
2 社区卫生提供便宜医疗服务
为保证农民工就医方便、便宜、安全,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把散居在城市社区的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农民工建立社区流动人口健康档案;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开展接种工作,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要简化就医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农民工就医。
3 加强农民工聚集地疾病监测
由于农民工群体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管理较难,疾病监测始终是难点。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生产企业多是农民工集聚的地方,也是传染病最容易发生和流行的地方之一。省卫生厅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沟通,了解生产环境中农民工集聚的情况。
在建筑大项目进行前进行通报,疾病控制部门配合建设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年度普查,将农民工集聚人群作为重点监测对象,登记造册。在传染病高发的季节,疾病控制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监督,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4 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艾滋病检测
为了促进农民工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提高农民工主动接受宣传、检测及治疗的积极性,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在农民工聚集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护相关知识讲座或现场播放艾滋病防治宣传片,并提供保健、生殖健康咨询、医疗转诊等服务;协调交通部门在车站候车室、长途客车上张贴、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画和材料,经常性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广播(录像)。
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民工聚集的社区和娱乐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健康咨询门诊,农民工可以到这里咨询有关艾滋病预防常识,还可以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各地要积极为农民工中的艾滋病人、感染者开展抗病毒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适当减免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
5 免费为农民工治疗结核病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对驻地农民工中的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免费开展胸部X光检查和痰结核菌涂片检查。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从未因结核病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病人,以及因结核病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不足1个月的病人可接受免费的抗结核治疗。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落实好农民工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由驻地基层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按要求实施管理措施;对要求返回原籍进行治疗的,驻地结防机构要将其病历资料复制并转给其原籍结防机构,嘱其回原籍继续接受治疗;还应将需要外出务工的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资料,转到务工所在地结防机构继续治疗。
6 工地食品卫生不合格将被查处
为了保证农民工的饮食安全,加强对工地食堂和农民工集散地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餐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底前彻底清查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清理整顿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工地食堂,责令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各级卫生部门还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工地食堂要依法予以查处。
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部门将重点检查是否有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食品加工场所布局及卫生状况;原料采购与存放情况;餐具使用及消毒情况;是否有卫生设施。对于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将重点检查餐饮具消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