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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一年才交房 法院判其支付违约金22.3万元
2006-11-16 15:35:48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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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6日电(记者 雷蕾) 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延迟一年才交付房产,并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违约金22.3万余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2003年8月15日,王明生在哈尔滨市开发区某大厦20层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791,250元,其中首付款321,250元,余款通过银行办理按揭。付款同时,王明生与哈尔滨市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王明生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内,如王明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商品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王明生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开发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到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王明生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王明生不退房的,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8%向王明生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开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向王明生交付房产,而是迟延了一年的时间王明生才拿到所购房屋的钥匙。本来以为,房子虽然拿得迟了些,房产证总不会晚了吧,可没想到,王明生搬进去都一年多了,开发商却始终不给王明生办理产权登记。王明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他们履行合同,尽快办理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就是不予办理。无奈之下,王明生将开发公司告到了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开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按该地段房屋租金确定给付王明生违约金的数额。房屋产权证应由购房者办理,开发公司不应承担延期办证违约金。

  2006年5月,南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给付王明生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21.6万余元,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6330元。案件受理费王明生承担214元,开发公司承担7057元。

  判后,开发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