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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暖期进户居民可按实际供暖月交费
2006-11-24 13:27:2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汤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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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4日电 目前,物业违约收热费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有读者致电表示,近年来,“不交费就不给进户钥匙”成了一些物业企业违规收费的手段,侵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昨天下午,市民向哈尔滨市供热办咨询时得到如下答复:市物价局(1999)14号文件中规定,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暖单位或供暖单位委托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向住户收取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可以按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一个月供暖费。白女士在4月30日办理进户,不应承担上一个供暖期的包烧费,恒兴物业强行收热费属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