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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须为雇工办保险 2007年1月起施行
2006-12-15 14:42:42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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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5日电 在私企打工,发生事故伤害,经常遭遇无处维权。14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维护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发出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是哈尔滨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到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工商户负责缴费

  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要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当年新招用的雇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认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哈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拿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行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费。

  打黑工者不参保

  对于个体工商户雇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及未满16周岁的非法用工人员,不入工伤保险范围。上述人员因工造成伤亡的,由雇主按规定给予赔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时,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当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的雇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缴费即享保险待遇

  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雇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对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雇工以及因工死亡雇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由雇主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雇工,由雇主按照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