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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2007-01-24 21:01:59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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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4日电(记者 李逢时)近年来,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制约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我省启动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民盟黑龙江省委员会的委员提出了《关于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摘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缴纳一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在施工期间或工程竣工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可直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如果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

  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预缴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为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从而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施工单位极易将负担转移到农民工上,造成拖欠工资的现象。

  【记者调查】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数是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即: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将其中部分转嫁给农民工,造成拖欠工资。农民工保证金制度尚未与建设单位的责、权、利挂钩。目前的保障金制度中尚未规定建设单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处罚对象也仅限于施工单位,显然,这一制度未发挥项目微观管理的优势和作用。

  【委员建议】

  民盟黑龙江省委员会的委员们建议,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要求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付款额不得少于实际进度结算额的一定比例。将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作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内容之一,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李旭